本公告分兩個層面明確了全國范圍內交通運輸業(yè)和部分現代服務業(yè)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,一是明確試點前的特殊處理辦法,二是明確試點之后應按正常程序辦理認定。
首先,本公告普遍適用于交通運輸業(yè)和部分現代服務業(yè)營改增試點納稅人,即已完成稅制轉換的試點地區(qū)、試點行業(yè)和即將進行稅制轉換的試點地區(qū)、試點行業(yè)。
其次,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繳納營業(yè)稅,計算營業(yè)額,而試點實施后繳納增值稅,計算應稅服務銷售額。公告對如何根據試點納稅人試點前的營業(yè)額計算應稅服務銷售額,通過計算公式給予了明確。對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項目的,明確分別計算年應稅銷售額,分別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,即:只要有一項(銷售貨物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提供應稅服務)達到認定標準,就應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。
再次,試點實施前,各地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本公告制定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辦法,就計算年應稅服務銷售額的截止時間、具體認定程序等做出規(guī)定,以保證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順利開展。
同時,對試點實施后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辦法,公告也做了明確,即所有增值稅納稅人(包括試點納稅人),都應統(tǒng)一按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(guī)定進行資格認定。
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